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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4459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刘春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45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甲2号。负责人陈琪,行长。被执行人刘春影,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梨树县。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支行与刘春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34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春影名下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建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