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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784-2号

徐相宝、程仲萍等与宋杨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相宝,程仲萍,赵素华,徐静,徐帅帅,宋杨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784-2号申请执行人徐相宝,男,193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程仲萍,女,194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赵素华,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徐静,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徐帅帅,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宋杨亭,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淮执字第007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杨亭所有的奇瑞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皖C×××××)、梅塞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皖C×××××),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按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杨亭所有的奇瑞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皖C×××××)、梅塞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号牌号码:皖C×××××)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剑平

审判员  万功培执行员  刘治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