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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执第80号

吴效军与益加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效军,益加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第80号申请执行人吴效军,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益加志,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吴效军与被执行人益加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13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益加志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新江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徐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舒交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