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5执第80号申请执行人吴效军,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益加志,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吴效军与被执行人益加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13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益加志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新江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徐清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舒交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