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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3340号

魏文斌与XX、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文斌,XX,陈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魏文斌,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XX,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琴,女,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魏文斌诉被告XX、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文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陈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4月21日,被告XX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利息。俩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被告陈琴应当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俩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而俩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款本息。请求:1、被告XX偿还借款1万元;2、被告XX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被告陈琴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俩被告承担。被告XX、陈琴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据二、俩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俩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三、借条,证明被告XX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被告陈琴作为担保人的事实。被告XX、陈琴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均为原件,且能与证据二相互印证。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且在法定期限内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口头或书面抗辩,视其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提交证据真实性的默认。为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XX于2015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兹向魏文斌借人民币壹万元正(小写10000元)利息每月按2分结算,借款人XX,担保人陈琴,2015年4月21日。”同日,原告将诉争款项交付给被告XX。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俩被告均未予偿还。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诉争款按月利率2%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1日止之后利息予以放弃。

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XX出具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陈琴作为担保人在欠条上签字,其应对该笔债务负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陈琴对诉争款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故被告陈琴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为此,对原告的债权依法予以保护。故被告XX应负清偿债务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陈琴应负连带偿还责任。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魏文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至2015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陈琴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XX、陈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宗发

人民陪审员  任宝彩

人民陪审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施 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