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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执字第01882号

嘎拉森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嘎拉森

裁判文书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01882号申请执行人嘎拉森(曾用名嘎拉苍脑日布),(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男,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查干其劳(原执行案件申请人),男,蒙古族,1945年7月1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嘎拉森申请执行查干其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167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6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6年5月1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扣划账户存款来偿还申请人欠款,至还清为止。因本案履行时间过长,并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乌法执字第11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斯 庆 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