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莒南县朱芦镇李家彩村***号。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爬墙进入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北大村东被害人张某的厂房内,盗窃联想M8500型台式电脑一台、联想G580A-IFI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硬盘两个、内存条两个等物品一宗,后予以变卖。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125元。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在日照市东港区福海路泰丰宾馆302房间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被告人李某的出生日期不详,该起判决推定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时某、蔡某等人的证言,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上次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累犯的规定,但因其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3月29日,共计折抵刑期15天。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
审判员 石玉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