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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273号

南通市市北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高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4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市市北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高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市北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900号。法定代表人龚宇波,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东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高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东路300号02幢1005室。法定代表人赵仁超,该××董事长。南通市市北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高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通仲裁字第157号裁决己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受理的南京通仲裁委员会(2015)通仲裁字第157号裁决执行案件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钱 俊执行员 朱海强执行员 陈树年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