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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784号

董连强与韩文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连强,韩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784号申请执行人董连强,唐山市古冶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韩文生,唐山市古冶区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20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文生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董连强执行款15370元,执行费130元。但被执行人韩文生至今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文生银行存款1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激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