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784号申请执行人董连强,唐山市古冶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韩文生,唐山市古冶区退休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20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文生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董连强执行款15370元,执行费130元。但被执行人韩文生至今未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文生银行存款15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激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建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