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720号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23号。委托代理人马珊珊。被告黄石市欣曼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翁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市欣曼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恩化学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元(已减半),由原告袁辅之负担。
审判长 田 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