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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民初1910号

白国庆与黄宏辉、邵化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白国庆,黄宏辉,邵化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1910号原告白国庆,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瑞安,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宏辉,男,1979年5月18日生,汉族。被告邵化伟,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庆诉被告黄宏辉、邵化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此纠纷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建宏

审判员  孙长青陪审员  司学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成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