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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212号

吕某与张某、张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某,张某,张某甲,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212号

原告:吕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甲。

被告: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张某、张某甲、焦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财产保全费1085元,共计236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