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个体户,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魏洪志,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个体户,住海伦市。被执行人魏海洋,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干部,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杰与被执行人魏洪志、魏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杰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继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步青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