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民终206号

钱红梅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钱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桃坞路2号友谊大厦10楼。负责人唐德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丽,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红梅。委托代理人徐海涛。委托代理人沈平,启东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红梅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第09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晓丽、被上诉人钱红梅的委托代理人徐海涛、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第09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6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韩兴娟

审 判 员  陈 卓

代理

审判员  刘丽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