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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财保9号

张华生与黄秀荣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华生,黄秀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财保9号申请人张华生,男,汉族,住沙县。被申请人黄秀荣,女,汉族,住沙县。

申请人张华生因与被申请人黄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秀荣闽G058**宝马小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华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秀荣名下的闽G058**宝马小轿车申请人张华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