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7财保9号申请人张华生,男,汉族,住沙县。被申请人黄秀荣,女,汉族,住沙县。
申请人张华生因与被申请人黄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秀荣闽G058**宝马小轿车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华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秀荣名下的闽G058**宝马小轿车申请人张华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