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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73-1号

申请执行人武之标诉被执行人兰文、兰登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之标,兰文,兰登新,曹玉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73-1号申请执行人武之标,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出生,农民,住民乐县。被执行人兰文,男,汉族,1966年11月21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被执行人兰登新,男,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被执行人曹玉萍,女,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临泽县。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4)临执字第4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兰登新名下甘G542**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一辆,现因该案件执行完毕需解除该车辆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兰登新所有的甘G542**号比亚迪牌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吉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