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二初字第2926号
原告:张靖。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459号。
负责人:李民。
被告:安平县云隆通信。
负责人:穆建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靖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安平县云隆通信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安平县云隆通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张靖负担。
审判员 韩颖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晓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