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郭端中。被执行人姜学良。被执行人姜耀超。申请执行人郭端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学良、姜耀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学良、姜耀超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学良、姜耀超收入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