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5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郭端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学良、姜耀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端中,姜学良,姜耀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郭端中。被执行人姜学良。被执行人姜耀超。申请执行人郭端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学良、姜耀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4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学良、姜耀超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学良、姜耀超收入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