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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民初2105号

(2016)粤0607民初2105号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国聪,容志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容志慧,陈国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105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容志慧,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6X。

被告:陈国聪,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8。

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志慧、陈国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容志慧、陈国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颖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