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2105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李朗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容志慧,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6X。
被告:陈国聪,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418。
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容志慧、陈国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容志慧、陈国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千叶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兰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颖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