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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保421号

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贤昶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王二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贤昶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王二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保421号原告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开发区炬光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8812498-0。法定代表人黄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应安,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上海贤昶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春申路2328弄2号南7幢(张慕工业园区)。注册号:310120002208904。法定代表人王二圣。被告王二圣,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贤昶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王二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上海贤昶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王二圣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成都新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贤昶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王二圣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