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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执367号

湖北江耀机械有限公司与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江耀机械有限公司,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江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法定代表人陈柯志,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法定代表人辛祖兵,系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湖北江耀机械有限公司与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欠下多人巨额债务,现无履行义务能力,本院也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81执3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兰武

审判员  周春明

审判员  冉克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 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