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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执1267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南通源吉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大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南通源吉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大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铮,顾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02执126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49号。负责人周浩,行长。被执行人南通源吉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工业园区综合区。法定代表人张铮,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工业园区C区。法定代表人袁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铮,女,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执行人顾东平,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南通源吉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大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铮、顾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应尽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源吉纺织品有限公司、江苏大茂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张铮、顾东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330216.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风华

审 判 员  王明华

代理

审判员  黄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