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1财保132号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代忠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代忠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132号申请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俊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夫,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泉信用社,主任。被申请人代忠有,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5508312711,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石泉镇团结村石龙屯。

申请人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因办案需要,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代忠有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石泉信用社的粮食补贴款予以冻结。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代忠有在石泉信用社的粮食补贴款帐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