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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04041号

成都嘉晟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嘉晟焊割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04041号原告成都嘉晟焊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四路451号,组织机构代码:05006096-8。法人代表人龚国金,职务总经理。被告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319号,组织机构代码:08331880-6。法人代表人杨慧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嘉晟焊割科技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成都麦可迪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已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原告应补交诉讼费593元,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补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6元,由原告成都嘉晟焊割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预交593元,应退还297元)。

审 判 长  王某勤

审 判 员  岳小艳

人民陪审员  陈淑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康诗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