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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455号

王霞与郑泽涛、王军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霞,郑泽涛,王军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523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王霞,女,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郑泽涛,男,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军发,女,XXX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汤瓦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军发在汤阴县城关镇星阁路南段安泰家苑7#6单元3层南户的房产。 二、被执行人王军发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强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523执4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霞,女,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郑泽涛,男,XXXXXXXXXXX。 被执行人王军发,女,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王霞与郑泽涛、王军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郑泽涛、王军发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泽涛、王军发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军发所有的位于汤阴县城关镇星阁路南段安泰家苑7#6单元3层南户的房产一套,并在汤阴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进行两次拍卖和一次变卖流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180,000元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军发所有的位于汤阴县城关镇星阁路南段安泰家苑7#6单元3层南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2000130),作价18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霞,抵偿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瓦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执行,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王霞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王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炳

审判员杜连鹏 助理

审判员常胜利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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