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061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4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象州县。被告谢某,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应木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