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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2061号

黄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谢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061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4月3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象州县。被告谢某,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员  应木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