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799号张某某、崔某某: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6)豫0726行审字第1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限你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该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承办法官:胡殿召电话:1351373****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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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某某、崔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127 - 副本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799号张某某、崔某某: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6)豫0726行审字第13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限你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该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承办法官:胡殿召电话:1351373****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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