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3民初5058号原告王某甲,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5月4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由于不同的人生经历、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导致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严重时会互相殴打。家庭的矛盾主要根源来自于被告的极度自私,对原告父母的态度及方式,被告不允许原告给付父母赡养费,认为只有老的养小的,没有小的养老的。被告对待公婆态度冷淡,言语刻薄,已经多年没有上门探望公婆也不打电话关心。当时原告已经下定决心离婚并于2004年孩子满月第二天向被告提出离婚并且不再回家居住,被告请求原告原谅,希望给一次机会将婚姻维持下去,这种日子大概维持了3年左右。随着孩子长大,被告偏执的性格在孩子的教育中开始显现出来,经常打骂孩子。由于这期间原告的弟弟有了孩子,被告经常因为照顾孩子与公婆关系变的越来越紧张。不允许孩子见原告的父母。2010年春节,被告不允许原告帮自己的弟弟,认为各过各的日子,要求原告不管想什么办法一定将原告的弟弟从原告打工的公司离开,这件事已经触及原告的底线,原告没有答应,至此以后双方开始了冷战并分居。在2014年原告向贵院提出了离婚请求并于2014年11月25日判决不予离婚,判决书案号为(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12号。判决后原、被告关系没有任何改变,还会经常吵架,同时被告变本加厉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跟踪、调查公司、安装GPS定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以上的手段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及工作,原告身心疲惫。被告通过非法手段调取原告的通话记录、短信、微信探知原告的隐私,对各种怀疑对象采取打电话威胁、添加微信好友等方式对别人造成骚扰,导致别人不敢与原告正常交往,给原告的名誉造成很大影响。综上,原告和被告自2010年至今分居多年,并且除了吵架外没有任何语言的交流和沟通,性格不和,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的可能,双方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继续名义上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对双方是更大的伤害,再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应当结束这场婚姻。儿子王某乙已经12岁,正处在青春发育期,也是以后面对人生的性格养成阶段,现在的家庭氛围十分不利孩子的成长。被告偏执、自私的性格造成被告所有的行为都是基于自身感受而不考虑如何用正确的方式,被告的教育方式就是:要求、打骂、侮辱,很少鼓励孩子用正确的方式树立自信心,被告有意识的隔绝原告和孩子单独相处的时间,孩子这个年龄应该分床睡了,但被告至今还要求孩子和她在一个床睡觉,被告对孩子的爱是畸形的爱,长期这样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原告的收入明确高于被告,孩子和原告生活能够得到很好的照顾。如果原告取得孩子的监护权,长期来看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有利于树立孩子正常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基于上述原因,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孩子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一、被答辩人王某甲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人生观、价值观不同”不属实。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1989年高中二年级开始恋爱,1997年结婚,认识近十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辩人所述“对待公婆及其孩子态度有问题及不做家务”不属实。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及其孩子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尤其是有了儿子以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答辩人孝敬公婆,经常上门探望,公婆的结婚纪念日及生日都由答辩人操持举办。对待被答辩人的其他亲属也是关心备至。与被答辩人产生争执的原因是被答辩人照顾家人时通常背着答辩人,不与答辩人商议,不尊重答辩人,并且经常因为这样的行为致使答辩人与公婆及弟弟产生误会。答辩人有繁忙的工作,还要照顾孩子生活、学习,做饭、打扫150平米房间的卫生。生活压力极其大,所付出的辛苦不是常人能够承受的,所以内心焦虑没有耐心,难免在孩子吵闹、不听话、不学习时暴露出不良情绪。被告不探望公婆的原因是春节期间,被告带孩子出门一个月,原告家一个月从未上门探望过被告的家人,家里的老人把孩子从小一直带到现在有极深厚的感情,被告单位分的春节礼物要求原告给被告家人和公婆送去,原告只派司机去送给了被告家人的礼品,被告感觉对自己和家人极其的不尊重。孩子去奶奶家时,奶奶总是对孩子说妈妈不好,并且让孩子向被告索要金银首饰,给孩子造成很大的压力,孩子无所适从,不愿意去奶奶家玩,并且孩子的学习很忙,所以去奶奶家的次数就少了。(三)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见异思迁,另有所爱。(四)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冷战并分居”不属实。事实上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甚笃,只是由于被答辩人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答辩人给被答辩人造成名誉影响”不属实。原告有外遇的事情还是经过原告同事告知的。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答辩人打骂侮辱孩子”不属实。事实恰恰相反,儿子生下来后,就由答辩人一直照料,被答辩人基本上没有带过孩子,即便孩子手术住院,被答辩人也是不管不问。孩子要求被答辩人陪伴时,被答辩人经常哄骗儿子自己工作忙,事实上陪情人旅游或者和情人约会。造成儿子对被答辩人失望不信任,认为自己被抛弃,经常在答辩人身边寻求家庭温暖。原本孩子与被告是分居的,在2016年春节前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恐吓孩子,致使孩子感觉没有家庭的温暖有被抛弃的感觉,希望在母亲身边得到安慰。因为觉得原告给予孩子的关爱太少,即使孩子是在身体发育中也需要得到父母的爱抚。所以同意孩子与被告一起居住。近一段时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摒弃前嫌,共同努力制造家庭氛围,使儿子悲观厌世的情绪有所好转。综上所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是属于夫妻双方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本案原、被告有和好的愿望和和好的可能,由此看来本案原、被告仅是婚姻生活的小插曲,是每对夫妻都可能碰到的坎。原告现在每周末工作空闲时都尽量陪伴家人,做饭并且陪伴孩子,使孩子和被告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1、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夫妻正常闹别扭,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2、本案被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由此看来,本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闹离婚仅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锅碗瓢勺交响曲中的一个小插曲,是几乎每对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槛”,答辩人相信,只要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是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疙瘩”,帮助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迈过这道“槛”的,从而也维护了一个本来不该解体的家庭。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原、被告婚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1997年4月4日登记结婚。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二、(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确实破裂,原告曾在南岗区人民法院提出过离婚请求。经质证,被告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其答辩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证据二客观真实并能证明案件相关事实,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5月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乙于2004年8月7日出生。现原告以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合、被告不敬孝道、被告对孩子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及被告对原告刻薄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从高中相识到大学毕业后确定恋爱关系,再到正式办理结婚登记及后来生育子女,期间持续了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彼此之间应有较充分的了解和较深厚的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存在一些矛盾,但也属正常现象,系彼此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通过深刻自我反省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是有较大可能性的。且在本案中,原、被告育有一子王浩宇,尚未成年,父母若离婚定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很大伤害,影响到未成年子女良好性格及正确人生观的形成,原、被告应深刻认识到离婚对子女未来生活产生的影响,加之,我们相信未成年儿子王某乙也是不愿意看到父母因离异导致家人不能相聚的境况。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不敬孝道、被告对孩子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及被告对原告刻薄的观点,被告应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双方应各自多做自我批评,共同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宽容,一定会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淑娟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广
人民陪审员 马 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