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687号
原告:袁峰,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严自梅,女,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上述二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曾永凯,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组织机构代码67263362-8。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1390-4。
负责人:万瑞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峰、严自梅与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峰、严自梅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峰、严自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峰、严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原告袁峰、严自梅负担。
审判员 齐丽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