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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898号

申请执行人陈兴国与被执行人厦门振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兴国,厦门振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898号申请执行人陈兴国。被执行人厦门振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兴国与被执行人厦门振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2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振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兴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振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9853.85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诉讼费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阿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