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1543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屈国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屈某甲,又名屈国雄。被告屈某乙。被告屈某丙。被告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屈某甲、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员 覃遵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田丽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