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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1543号

田某与屈某甲、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田某,屈某甲,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1543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屈国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屈某甲,又名屈国雄。被告屈某乙。被告屈某丙。被告屈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屈某甲、屈某乙、屈某丙、屈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某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员  覃遵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田丽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