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907号
原告:赖钰明,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沈迪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杨斌,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钰明诉被告沈迪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赖钰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钰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赖钰明负担。
审判员 张步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丘凯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