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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3民初907号

赖钰明与沈迪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钰明,沈迪建,杨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907号

原告:赖钰明,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沈迪建,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

被告:杨斌,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钰明诉被告沈迪建、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赖钰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钰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赖钰明负担。

审判员  张步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丘凯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