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163号原告内蒙古众和兴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审旗嘎鲁图镇。法定代表人杨建玲,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永强,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09月10日,农民,现住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众和兴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众和兴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众和兴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众和兴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强的起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内蒙古众和兴农牧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牡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