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070号原告陈章华,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华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菊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