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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6070号

陈章华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070号原告陈章华,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屈小荣,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章华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菊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诗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