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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772号

原告刘永平与被告肖志飞、梁邓新、黄勇刚、肖丹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永平,肖志飞,梁邓新,黄勇刚,肖丹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772号原告刘永平,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民主东路52号。身份证号码:432824197307260017。被告肖志飞,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五岭乡小溪村6组。身份证号码:431022198904305778。被告梁邓新,女,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肖志飞,系肖志飞之妻。身份证号码:450921198904092827。被告黄勇刚,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五岭乡太平里村11组。身份证号码:431022198703055776。被告肖丹钗,女,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黄勇刚,系黄勇刚之妻。身份证号码:431022199110145789。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平与被告肖志飞、梁邓新、黄勇刚、肖丹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平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永平负担。

审判员  李建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