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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8财保187号

王训爱、魏文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训爱,魏文泰,林晨丹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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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187号申请人王训爱,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魏文泰,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林晨丹,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训爱与被申请人魏文泰、林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训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魏文泰、林晨丹名下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查封限额为人民币1250万元,并提供申请人王训爱单独所有的位于仓山区金��街道闽江大道260号福州红星国际X写字楼X层X室,X层X室,X层X室,X层X室(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73号(原白马中路东侧与交通路北侧交叉处)万科广场X地块X楼X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以及平潭万宝路中段北侧台亚岚新城(房产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训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魏文泰、林晨丹名下价值为人民币1250万元的财产。

二、对登记在申请人王训爱名下的位于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大道260号福州红星国际X写字楼X层X室,X层X室,X层X室,X层X室(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73号(原白马中路东侧与交通路北侧交叉处)万科广场X地块X楼X单元(房产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以及平潭万宝路中段北侧台亚岚新城(房产权证号:岚房权证L字第××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东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