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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执139号

翁子铭与陈万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子铭,陈万忠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7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翁子铭,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万忠,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执行人翁子铭与被执行人陈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2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翁子铭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万忠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漳州市龙文区南昌路东段南侧永大星城2幢3104号,该房产已于2015年9月30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间,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翁子铭尚有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翁子铭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627执1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通

审判员  林振辉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