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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4144号

李永清、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当事人
李永清,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郭辉,张校明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清,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号第*层*******室。

法定代表人:郭辉。

原审

第三人:郭辉,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审

第三人:张校明,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李永清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郭辉、张校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李永清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永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江平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治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