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41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清,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号第*层*******室。
法定代表人:郭辉。
原审
第三人:郭辉,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原审
第三人:张校明,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上诉人李永清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磬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郭辉、张校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李永清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永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136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江平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
审判员 朱晓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治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