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3执200号

米称称与贡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米称称,贡毕力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200号申请人米称称,男,汉族,农民,鄂托克前旗人。被执行人贡毕力格,男,蒙古族,职员,鄂托克前旗人。米称称与贡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米称称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米称称与贡毕力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贡毕力格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懌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