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53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耘田,男,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市鼎丰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宋亚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庆军,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浦克,吉林白桦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蔡耘田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鼎丰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五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金城
代理
审判员 李 丽
代理
审判员 米 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