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338号
原告:唐荣焕,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孙克光,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席红君,女,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明诉被告李伟、席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伟、席红君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张海英名下的坐落于安徽省蚌埠市治淮新村1-4栋2-2#(房地产权证号:00××36,建筑面积58.18平方米)房屋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伟、席红君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公尔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文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