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苏07刑申19号刘广霞:你因王松成诈骗罪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4)灌刑初字第0033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连刑二终字第00118号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判,重新审理,改判宣告王松成无罪。主要理由是:二审书面审理,程序违法;
一、二审不依法审查证据,将违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将民间借贷案件按照刑事案件审理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你提出的二审书面审理,程序违法的申诉理由,经查,二审审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的一、二审不依法审查证据,将违法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申诉理由,经查,原一、二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效力,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的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将民间借贷案件按照刑事案件审理裁判的申诉理由,经查,原一、二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在案证据证实王松成在1999年2月至2000年1月期间,利用其与以往同学、老乡、朋友等的信任关系,虚构其在东海县办米厂急需周转资金的事实,分多次骗取他人人民币131.95万元,并主要用于炒股,之后为了逃避债务避走外地,更换联系方式隐匿。王松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案不予重新审判。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