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79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倩、李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关辉龙,男。被执行人麦家圆,女。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关辉龙、麦家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关辉龙、麦家圆应支付租金、违约金及律师费204612.86元给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5执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启动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光照
审判员 梁群锋
审判员 吴伟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小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