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黄爱英,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郭梅山、程婷婷(实习),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祥丽,女,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汤海南、欧阳燕华,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洪祖生,男,1971年11月15日,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爱英与被告陈祥丽、第三人洪祖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爱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祥丽、第三人洪祖生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爱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爱英撤回对被告陈祥丽、第三人洪祖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爱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文聪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秋虹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