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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1521号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旦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旦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1521号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轶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晓旻。委托代理人瞿伟廷。被告钱旦初,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旦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上海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

审判员  李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季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