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闽行赔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晖,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秀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法定代表人郑加清,区长。委托代理人林玉桂,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万兴,男,莆田市秀屿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林志洪,镇长。委托代理人黄雪燕,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金銮,男,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政府财政楼。法定代表人戴建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斌,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建洪,男,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翁晖因诉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秀屿区政府)、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笏石镇政府)、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秀屿区住建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行初字第315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晖,被上诉人秀屿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林玉桂、邹万兴,被上诉人笏石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黄雪燕、林金銮,被上诉人秀屿区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陈斌、郑建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认为,被告秀屿区政府为了秀屿区环城北路三期及后黄安置区项目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用了原告所在的后黄自然村部分旱地,并对征用的土地进行清表挖土平整,土地补偿款也以原告的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为此,所征用的土地性质已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现原告诉请已征用为国有土地恢复到集体土地原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翁晖要求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翁晖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项目用地未批先用、少批多征,没有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违法用地,且违法用地从2010年至2015年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三被上诉人恢复上诉人被破坏的农田原状,赔偿上诉人的果树、农作物损失。
被上诉人秀屿区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请求是正确的。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现场施工建设是项目业主所为,与政府没有关联性。上诉人亦不能提供证明答辩人侵权的证据,其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笏石镇政府答辩称,答辩人不是征收主体,也不是用地人,答辩人只是配合征地单位发布公告和在红线范围内丈量,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上诉人请求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不存在占用和破坏上诉人土地的行为,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赔偿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
被上诉人秀屿区住建局答辩称,答辩人不是本案征地拆迁的组织实施者,上诉人将答辩人列为被上诉人是错误的。上诉人要求恢复农田原状并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是上诉人在提起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之诉的同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因上诉人对笏石镇政府和秀屿区住建局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之诉已被本院驳回,上诉人对秀屿区政府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之诉本院亦已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故上诉人对笏石镇政府和秀屿区住建局的行政赔偿起诉也应一并予以驳回,其对秀屿区政府的行政赔偿起诉也应裁定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原审法院在驳回上诉人对行政强制行为起诉的同时,以赔偿没有事实根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行初字第315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翁晖对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人民政府和莆田市秀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赔偿起诉;
三、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翁晖对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赔偿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爱钦
审 判 员 余鸿鹏
代理
审判员 康 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琳雷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