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0704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环境保护局代表人程旭东,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博,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友好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员,住伊春市友好区府前路。被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超星饺子经营地点:友好区学府路6号楼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友环罚第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未发现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申请人作出的(2015)友环罚第0017���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伊春市友好区环境保护局(2015)友环罚第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树文
审 判 员 狄国启
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彦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