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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4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超星饺子排污费征收管理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伊春市友好区环境保护局,伊春市友好区超星饺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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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0704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环境保护局代表人程旭东,局长委托代理人付博,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友好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员,住伊春市友好区府前路。被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超星饺子经营地点:友好区学府路6号楼申请执行人伊春市友好区环境保护局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友环罚第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未发现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申请人作出的(2015)友环罚第0017���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伊春市友好区环境保护局(2015)友环罚第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树文

审 判 员  狄国启

人民陪审员  张丽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彦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