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3121号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方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天语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天语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包红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自林,北京市泽元(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天语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天语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宁夏中房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益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