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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232号

绵阳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玉龙院村。组织机构代码:72748387-5.被执行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银河干道太平镇国土所内。组织机构代码:21431896-2。申请执行人绵阳同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经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江油市军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