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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1331号

朱美媛与施世波、胡冬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美媛,施世波,胡冬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1331号

申请执行人:朱美媛,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二村红星街**号。

被执行人:施世波,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渔川村溪***号。

被执行人:胡冬雪,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江城小区**幢*单元***室。申请执行人朱美媛与被执行人施世波、胡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784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13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审判员  程圣权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