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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33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与马桂堂、魏秀英、马俊莲、胡秀新、闵秀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马国堂,魏秀英,马俊连,胡秀新,闵秀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333号之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

负责人:李长营,该行行长。

被告:马国堂,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魏秀英,女,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马俊连,女,195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胡秀新,男,1967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闵秀环,女,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支行与被告马桂堂、魏秀英、马俊莲、胡秀新、闵秀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支行负担。

审判员  胡涛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拥斌 搜索“”